×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第三:终止审核、不注册后重新提交的时间
  (1)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
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中国证监会作出
不予注册决定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2.《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证券法》第24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
  
  【图示说明】(1)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2)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305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