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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图示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一个专有名词。“首次”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面对社会中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它的股票。这个名词中间那个“并”字也很重要,资本市场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与上市挂牌联动的。一家公司若能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股),也就具有了上市资格,发行和上市在证券法上是两个章节,但实务中可理解为是同一件事,由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发行后,依法在证券交易所的相应板块上市交易。由于我国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同,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选择在哪个板块上市,取决于发行人自身的行业、经营规模、盈利模式等综合因素。
  根据《证券法》的 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部分特别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217日发布实施,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全部废止。
  随着上述全面注册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颁布,2023年注会经济法考纲中引述的原有“办法”均已废止。正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我国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章文件“三板分设”局面彻底变革,目前已全部整合成一部注册制规章文件。从考试角度看,此调整使得2023年针对股票发行的可考性进一步降低,备考中我们可以适当简化股票发行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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