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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向发行)的具体规定
  1.发行类型
  (1)普通公司定向发行(累计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2.特定对象的范围
  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示】股票“
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核心员工认定:
  由
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链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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