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一、公司解散
(一)原因★★
1.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解散(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解散)★★
1.诉讼解散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情形: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下列事项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3.诉讼程序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1.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2.解决分歧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