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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案例分析】桃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桃园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
  20212月,桃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诸葛小明,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以桃园公司名义为东吴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诸葛小明伪造了担保事项决议通过的文件资料,并告知债权人东吴公司“文件资料虽为伪造,但对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公放心便是”。
  20221月,桃园公司整体改制为蜀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蜀汉股份)。20225月,蜀汉股份依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20227月,蜀汉股份再次为东吴公司的某项债权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经蜀汉股份的股东大会依法决议通过后,蜀汉股份与东吴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蜀汉股份在其后公布的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未对此进行披露。
  后东吴公司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东吴公司要求蜀汉股份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诸葛小明与东吴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对桃园有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不发生效力。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本案例中,东吴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了决议文件为是伪造的,为非善意的相对人,因此该担保合同对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效力。
  【问题2】蜀汉股份与东吴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对蜀汉股份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不发生效力。根据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可以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该担保事项虽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并未向社会公开披露,东吴公司作为相对人未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与蜀汉股份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对蜀汉股份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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