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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3.上市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上图示说明】债权人东吴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审查义务采用“一刀切”的规则进行判断,即上市公司所签订担保合同效力的唯一判断标准就是其“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东吴公司只要“能够根据”蜀汉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与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东吴公司“未根据”蜀汉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
  考试中可能会涉及三种不发生效力的情况:
  (1)蜀汉股份内部决议通过,但一直未予以披露该担保事项(亦违反了证券法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2)蜀汉股份内部决议通过,但披露的内容与东吴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差异;
  (3)蜀汉股份内部决议通过后,东吴公司仅依据该内部决议通过的文件资料签订担保合同,蜀汉股份其后披露了该担保合同信息,这种情况亦属于东吴公司“未根据”蜀汉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

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

前提: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有权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有权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且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111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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