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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
  1.违反内部决议程序所签订合同效力★★
  前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总结为下图示的认定流程:
  
  例外情形:
  公司所签担保合同不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而无效的三种情形: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2)和(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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