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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公司法》层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层面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参考记忆口诀:
总三、净五、单笔十;资产负债超七十。
【图示总结】涉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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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