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2018年案例题节选·决议制度】
……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第四问】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问答案】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若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目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而是短信告知,但并未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