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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公司设立失败的债务和费用处理
  【提示】此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来制定,但亦可扩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图示说明】刘大,作为发起人为筹办桃园公司租用了一个仓库,但桃园公司因故未设立。所欠租金与仓库的水电费共计80万元,构成对外所欠的债务与费用,应由刘大、关二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假设刘大独自承担了全部的租金与水电费,刘大可按照内部约定的承担份额向关二与张三追偿,追偿至三个发起人各负其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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