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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处理
  (1)募集设立失败的情形。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即
公司设立失败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未按期募足股份);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对“
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图示说明】桃园公司为了募集设立,向东吴公开募集股份。东吴父老乡亲们作为认股人认购了500万股,后因桃园公司未成立。刘大、关二和张三作为发起人,应对东吴的认股人负有返还500万股的认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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