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练习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处理
(1)募集设立失败的情形。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即公司设立失败: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未按期募足股份);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图示说明】桃园公司为了募集设立,向东吴公开募集股份。东吴父老乡亲们作为认股人认购了500万股,后因桃园公司未成立。刘大、关二和张三作为发起人,应对东吴的认股人负有返还500万股的认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