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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法律认可合伙人的偿债行为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1)该合伙人“
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
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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