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知情权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异议权
(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5.撤销委托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