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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1.工程欠款的,承包人先催告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逾期不支付,行使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
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3.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
“实际支出的费用”
  4.优先权顺位
  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5.优先权行使期限
  (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个月”;
  (2)自发包人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不得协议排除优先权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涉及
土地出让金的法定优先权。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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