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利息的规定
比较项目 | 垫资 | 欠付工程价款 | |
利息 | 有约定 | 不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按约定支付(不考虑同期利率) |
未约定 | 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
特殊规定 |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提示】三项约定不明后的法律推定:
(1)垫资不确定的:推定为工程欠款
(2)工程欠款已经确定,利息不确定的:推定为有利息
(3)垫资性质已经确定,利息不确定的:推定为无利息
(二)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情形 | 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 | 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 | 当事人“起诉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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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