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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关于利息的规定

比较项目

垫资

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

有约定

不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按约定支付(不考虑同期利率)

未约定

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特殊规定

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提示】三项约定不明后的法律推定:
  (1)垫资不确定的:推定为工程欠款
  (2)工程欠款已经确定,利息不确定的:推定为有利息
  (3)垫资性质已经确定,利息不确定的:推定为无利息
  (二)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
“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情形

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

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

当事人“起诉之日”

  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参考记忆口诀:(日期的确定)
  确定利息起算日:一交、二提、三起诉
  确定工程竣工日:一验、二提、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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