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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出卖人违约★
  1.承租人有权拒收的情形
  (1)标的物
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通知义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承租人未正当受领
  承租人
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租赁物的维修★★★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链接】经营租赁,原则上
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三)租赁物的选择★★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四)索赔与协助义务★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
“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
出租人应当协助
  (五)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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