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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如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承租人(借款合同利息支付规则相同)
支付租金。支付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且依《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不足一年的,租期届满时支付。
(三)租赁物使用
1.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收益归属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转租(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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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