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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
“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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