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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LeeJanmy
二、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
1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
的,
“应当”
采用
“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
(
2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
(
3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
“没有提出异议”
的,原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
,但是租赁期限为
“不定期”
。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
“双方当事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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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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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LeeJanmy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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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