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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1.请求手段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适合情形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补救措施
(1)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损害赔偿
前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1.赔偿损失
(1)损失的范围。
①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旨在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②可以获得利益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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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