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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债务人提存成立后的附随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1)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债权人”承担;
  (3)标的物的
“孳息”“债权人”所有;
  (4)提存费用由
“债权人”负担。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
  (2)提存人的取回权。
  ①债权人
“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②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应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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