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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提存
  
  【图示说明】在我国,提存是一项公证业务,一般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作为提存机关。《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
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提存的原因不仅限于此类,还包括担保人将担保物(金)或替代物进行提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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