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使解除权的具体程序
| 要点 | 具体规定 | ||
| 通知解除程序 | 基本程序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 |
| 解除时间 | 通知未附解除期限 |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
| 通知附有解除期限 |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
| 异议 |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
|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除程序 | 基本程序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 |
| 解除时间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
(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要点 | 具体规定 |
| 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无法定期限且无约定期限 | ①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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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