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一)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1.不可抗力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无赔偿、无违约责任。
2.因“违约”而解除
【提示】一方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链接】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迟延履行。
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提示】①所指的“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无实质性损害”。
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②所指的“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实质性损害”。
3.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4)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