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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债务承担效力
  (1)抗辩权。
  债务人(稳老师)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熊大)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稳老师)对债权人(考亲)的抗辩。
  
  【图示说明】稳老师拥有拒绝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抗辩权。即便债务转移给熊大公司,熊大依然可对考亲公司行使该项抗辩权。
  (2)从债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熊大)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图示说明】债务依法转移后,熊大公司应承担与主债务100万元有关的从债务之一(逾期违约金),但是从债务之二是讲授经济法课程,熊大只会吃鱼不会讲经济法课程,此债务为专属于稳老师自身的债务,因此不随之转移。
  (3)诉讼时效的影响。
  (此处为
第二章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稳老师)对债务
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考亲)之日起中断。
  【提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对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力。“原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承认该笔债务的存在,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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