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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债权转让
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注意】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权转让的程序
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图示说明】考亲公司若将100万元债权转让给熊大公司,应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若要对稳老师产生效力,则需向债务人稳老师发出通知,通知自到达稳老师时,债权转让对稳老师产生效力。
3.债权转让条件
(1)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考亲(债权人)与熊大(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2)对债务人的效力
考亲(债权人)需要向稳老师(债务人)就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进行“通知”,通知自到达稳老师(债务人)时,该协议对稳老师(债务人)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转让效力
(1)抗辩权。
债务人(稳老师)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稳老师)对让与人(考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熊大)主张。

【图示说明】稳老师有权拒绝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行使抗辩权),即便考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熊大公司,稳老师依然可对熊大公司行使该项抗辩权。
(2)从权利。
对受让人(熊大)而言,债权人(考亲)转让权利的,受让人(熊大)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图示说明】债权转让后,熊大公司可依法获得与100万元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之一(逾期违约金),但是从权利之二为要求稳老师为自己讲授经济法课程,而熊大只会吃鱼不会考试,并不需要该课程,此权利为专属于考亲公司自身的债权,不随之转移。
(3)诉讼时效的影响。
(此处为第二章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稳老师)之日起中断。
【多选题】(2019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C.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D.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的从权利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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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