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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提示】以上三种情况下,不以受让人知情为撤销要件。
  (4)以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通常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5)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通常认为,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下图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下图示: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6)为“
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参考记忆口诀:(债的保全撤销权)
  放弃债担恶延期、无偿转财致损害;
  高买低卖卖担保,恶意相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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