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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提示】以上三种情况下,不以受让人知情为撤销要件。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通常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5)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提示】通常认为,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下图示: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下图示: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6)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参考记忆口诀:(债的保全撤销权)
放弃债担恶延期、无偿转财致损害;
高买低卖卖担保,恶意相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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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