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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1.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
未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相对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
  (3)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包括: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2.债权人可行使的三种途径
  (1)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
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2)代位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提示】“保全制度”的最初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履约能力,最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则是代位请求相对人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是提起代位权诉讼。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自行为之,无须经由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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