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练习
3.狭义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提示】如果债权人胜诉,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