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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代位权
  【提示】《民法典》的代位权包括狭义代位权与代位保存权。
  (一)狭义的代位权
  1.行使条件
  【提示】构成要件如下图所列示,同学们可通过图中“序号①②③④⑤”结合法律原文综合掌握。
  
  【图示说明】上图涉及的内容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合法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因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债务人的权利
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提示】专属于自身的权利,如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5)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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