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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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