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2.法律效果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该债权转让为法定转移。
【举例1】豆豆老师欠银行到期贷款200万元无法清偿,银行欲拍卖豆豆老师的抵押房屋进行清偿。稳老师感恩于豆豆老师以前的帮助,于是代替豆豆老师向银行清偿200万元的贷款本息。
【分析】
(1)豆豆老师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由稳老师作为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稳老师并非是合同当事人。
(2)稳老师因与豆豆老师的友谊关系,为使豆豆老师摆脱债务困境,在无合同约定下清偿其欠银行的贷款,属于第三人代替清偿债务。
(3)稳老师代替豆豆老师清偿后,银行对豆豆老师的债权即法定移转给稳老师。
【举例2·结合抵押物转让的规则】甲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禁止转让该套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了“禁止转让抵押物”的约定。后甲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却将该套设备转让给乙公司并完成了交付受领。
【问题1】银行是否可以主张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解答1】不可以主张。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不得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问题2】银行是否可以主张该设备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解答2】可以主张。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问题3】乙公司是否有权自愿代甲公司履行所欠银行的100万元本息?
【解答3】乙公司有权自愿履行。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本案例中,甲公司不履行对银行的到期债务,乙公司欲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具有合法利益,因此有权自愿代替甲公司向银行清偿债务本息以获得设备所有权。银行接受乙公司履行后,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