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1—承诺迟延与迟到】
A向B发出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0日,假设B在1月15日发出了承诺。
【分析】若A及时通知B该承诺有效,则B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若A未及时通知B该承诺有效,则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举例2—承诺迟延与迟到】
上例中,如果B收到信件的时间为1月3日,当天即发出了承诺,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信件在1月5日可以到达A处,但因其他原因信件1月20日才到达。
【分析】这种情况下,承诺是有效的,但是A及时通知B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归纳】承诺效力有无的原则与例外
情形 | 原则 | 例外 |
非实质性变更 | 有效 | 无效 |
迟延(晚发、逾期到) | 无效,视为新要约 | 有效 |
迟到(早发、逾期到) | 有效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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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