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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五)要约失效(生效→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
被拒绝
  (2)要约
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六)反要约(或新要约)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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