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练习
(四)要约撤销(生效→失效)
1.撤销要约的程序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