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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居住权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
“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五)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归纳】用益物权的设立

种类

物权生效时间

备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登记生效,但登记机构应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流转

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权属证书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生效

居住权

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地役权

设立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流转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

558人看过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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