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居住权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
(五)地役权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归纳】用益物权的设立
种类 | 物权生效时间 | 备注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设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非登记生效,但登记机构应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
流转 | 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对抗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设立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登记生效。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权属证书 |
流转 |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登记生效 | |
居住权 | 设立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登记生效 |
流转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 | |
地役权 | 设立 |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对抗 |
流转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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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