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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
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善意取得“
所有权”,也可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3)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物权行为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示例】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将该画卖给丁并交付。此案例中,甲的财产处分行为在经共有人乙、丙追认情况后属于“有权处分”行为,适用有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规则。若未经乙、丙追认,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物权变动规则。
  【链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种类

追认

债权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②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物权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条规定,参见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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