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3)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示例】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将该画卖给丁并交付。此案例中,甲的财产处分行为在经共有人乙、丙追认情况后属于“有权处分”行为,适用有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规则。若未经乙、丙追认,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物权变动规则。
【链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型 | 种类 | 追认 |
| 债权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①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 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①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
| 物权行为 | 无权处分行为 | 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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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