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解释】预告登记并非对不动产正式进行权属登记,而仅仅是一项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措施,即“债权物权化”,以使得债权也产生对抗其他物权的效果。
【图示说明】根据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未建好的房屋不能形成现时的物权,只有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和配合登记不动产的债权。但我们可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将该“债权”合法登记(预告登记),让债权产生物权那样的排他性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的情形:
①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比较项目 | 更正登记 | 异议登记 | 预告登记 |
原因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登记本身是否发生物权效力 | 是 | 否 | 否 |
申请程序及其处理规则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涉及第三人 | — | 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 可以阻止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
申请人责任 | —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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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