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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
创设取得移转取得
  (3)创设取得可采取有偿出让或无偿划拨等方式,移转取得则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
  (一)无偿划拨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情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注意:用于“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有偿出让
  (1)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提示】以公开竞价方式优先,协议方式是在没有公开竞价条件下的采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1.
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
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居住用地:
70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通过“
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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