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归纳】用益物权的设立

种类

物权生效时间

备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登记生效,但登记机构应登记造册,确认权利

流转

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权属证书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生效

居住权

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生效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地役权

设立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流转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

  

46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