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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要点

内容

转让对象

需为共有人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不包括共有人之间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以交易为前提

不含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同等条件

其他共有人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行使期限

共有人有约定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遵循通知程序处理

通知内容

告知欲转让的意思+同等条件的内容

通知中载明

以通知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通知未载明或载明但短于15

通知送达之日15

未通知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内

未通知且未知道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救济

人民法院支持

上述期限内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

人民法院不支持

①超过上述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②主张以“
非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③“
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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