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要点 | 内容 | |
转让对象 | 需为共有人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不包括共有人之间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 |
以交易为前提 | 不含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除非另有约定 | |
同等条件 | 其他共有人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 |
行使期限 | 共有人有约定 |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遵循通知程序处理 |
通知内容 | 告知欲转让的意思+同等条件的内容 | |
通知中载明 | 以通知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 |
通知未载明或载明但短于15日 | 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 |
未通知 |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内” | |
未通知且未知道 |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救济 | 人民法院支持 | 上述期限内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 |
人民法院不支持 | ①超过上述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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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