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提示】标识“★”的要件,与动产要件的细节不同。

要件

规定

例外

要件1

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基于形成裁判的法律文书、基于征收决定、基于继承等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要件2

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经真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行为;
出租他人的物

要件3

受让人善意

2022年多选)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
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
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

要件4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提示】买卖合同中订明的价款合理即可。在确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时,一般不以“
已支付”为条件

——

要件5

已办理登记

——

要件6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因各种原因登记人与真权利人分离,无权处分人存在一个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表征
【提示】试举三例,涵盖可考核范围:
①共有人共有房屋,但登记于一人名下;
②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其中一人,但之前登记于另一人名下;
A将自己房屋委托B代持,权利人为A,登记于B名下

登记人与真权利人为同一人,未分离

要件7

转让标的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

798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4)

2年前

2年前

2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