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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①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示例1】张亲与张稳合法建造了一个房屋,依据“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产生物权。后两人一起去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权利人“张亲吻”,此为登记错误。
根据《民法典》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示例2】张亲与张稳一同去申请更正登记,第二次登记后,登记机关直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在张亲名下,并注明单独所有。张稳此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张亲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张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补充】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解释】预告登记并非对不动产正式进行权属登记,而仅仅是一项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措施,即“债权物权化”,以使得债权也产生对抗其他物权的效果。

【图示说明】根据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未建好的房屋不能形成现时的物权,只有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和配合登记不动产的债权。但我们可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将该“债权”合法登记(预告登记),让债权产生物权那样的排他性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的情形:
①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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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