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特点
(1)有体性
①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 ②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以及各项权利等都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不属于物权客体。 ③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也称为“准质权”。
(2)可支配性
①能被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被人力所支配或不被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若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也可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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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