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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三)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
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善意取得“
所有权”,也可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3)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物权行为处于
“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示例】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将该画卖给丁并交付。此案例中,甲的财产处分行为在经共有人乙、丙追认情况后属于“有权处分”行为,适用有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规则。若未经乙、丙追认,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物权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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