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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①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示例1】张亲与张稳合法建造了一个房屋,依据“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产生物权。后两人一起去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权利人“张亲吻”,此为登记错误。
  根据《民法典》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示例2】张亲与张稳一同去申请更正登记,第二次登记后,登记机关直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在张亲名下,并注明单独所有。张稳此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张亲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张稳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补充】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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