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示例1】同学们的猫借给稳老师玩几天,稳老师甚是喜欢,于是欲买下该猫咪,猫咪“所有权”自双方“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示例2】同学们的猫咪借给豆豆老师抓老鼠用,稳老师要买下,同学们与稳老师达成买卖合同后告知猫咪在豆豆老师家,于是又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向豆豆老师要猫咪的权利归稳老师”,该补充条款“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示例3】同学们的猫咪卖给稳老师,同学们对稳老师说:“它现在已经是你的猫了,但是再借我三天,等我媳妇回来还要跟它道个别”,稳老师同意。同学们与稳老师之间达成两份协议,一是买卖猫咪的合同;二是占有改定协议(借用猫咪合同),物权自第二份协议“借用合同”生效时移转。
【归纳】三种动产交付替代方式总结
交付种类 | 简易交付 | 指示交付 | 占有改定 |
判断方式 | 买卖合同生效前“买受人”已占有动产 | 买卖合同生效前“第三方”占有动产 | 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 |
涉及当事人 | ①出卖人; | ①出卖人; | ①出卖人(占有人); |
动产转移时间 | 买卖合同生效 | 转让返还请求权协议生效 |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 |
占有与取得物权的顺序 | 占有在先 | 物权在先 | 物权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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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