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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取得、设定)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1.建造、拆除房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形成裁判的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
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效力。
  【示例1】张老师参加法院拍卖活动竞拍一张游戏王纯金卡牌,人民法院将“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张老师时,游戏卡牌的所有权转移至张老师。
  【示例2】张老师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主签订合同后反悔而迟迟不办理过户。张老师起诉要求房主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判令房主立即向张老师配合过户。此为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依然是“房屋过户的物权行为”,而非判决书本身。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
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基于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
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提示】被继承人死亡(事件)→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继承开始→遗产的物权发生变动。
  5.宣示登记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
不动产物权,(注:上述1234情形)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方式(有权处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类别

概念

说明

债权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签订合同

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
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物权行为

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交付登记

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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