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取得、设定)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1.建造、拆除房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形成裁判的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效力。
【示例1】张老师参加法院拍卖活动竞拍一张游戏王纯金卡牌,人民法院将“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张老师时,游戏卡牌的所有权转移至张老师。
【示例2】张老师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主签订合同后反悔而迟迟不办理过户。张老师起诉要求房主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判令房主立即向张老师配合过户。此为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依然是“房屋过户的物权行为”,而非判决书本身。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基于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提示】被继承人死亡(事件)→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继承开始→遗产的物权发生变动。
5.宣示登记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注:上述1、2、3、4情形)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方式(有权处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类别 | 概念 | 说明 |
债权行为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签订合同 | 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
物权行为 | 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 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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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