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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基本含义:物权只能确定存在于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或确定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物权。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为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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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