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练习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
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基本含义:物权只能确定存在于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或确定的情况下不会产生物权。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为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
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469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