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
2.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1)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可替代物(种类物)是指在交易时依数量、容量或者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3)不可替代物(特定物)是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世界名画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1)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与之相反。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
(2)不可分割物,如牛、汽车等。
分割共有时,对于可分物能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