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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2.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
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
交付为原则。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1)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可替代物(种类物)是指在交易时依数量、容量或者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3)不可替代物(特定物)是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世界名画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1)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2)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与之相反。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是指
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
  (2)不可分割物,如牛、汽车等。
  分割共有时,对于可分物能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
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
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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