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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点
  (一)强制性★★★
  1.当事人约定无效
  必须适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包括:
  (1)诉讼时效的
期间
  (2)诉讼时效的
计算方法
  (3)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的事由。
  2.当事人预先放弃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
预先放弃无效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二)“超期”对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效果★★
  
  
  【图示说明】债权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三种力,维持力、请求力和强制力。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务人获得了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力与强制力的“盾牌”,即抗辩权。同时,债权人的请求力与强制力会减弱甚至丧失,但维持力保持不变,即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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